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什么呢

2024-05-14 来源:网络 浏览:388次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报告编号:NO.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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