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说明如果只是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赠与。赠与人既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履行,自然不构成不履行赠与的违约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 赠与可以附义务。
-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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