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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