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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