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第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征得原单位同意,并事先告知新单位。原单位有异议,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及因此造成原单位损失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而新单位则需要对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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