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道路安全法》第十一条
-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 《道路安全法》第十九条
-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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