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的工资、补偿金等;
(二)社保费用和所欠税款;
(三)普通债权。
清算完毕后,公司依法注销,此后公司无需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三)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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