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虽然都是终结现存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法人资格的行为,但它们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
适公司清算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破产清算的原因是破产解散。
(2)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
公司清算组成员,如果是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强制解散的,由作出强制解散的主管机关决定清算组人选;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4)适用的法律不同。
正常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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