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
(三)如果车辆需要鉴定,最长68日内发还肇事车辆。
(四)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五)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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