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 (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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