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指挥,干扰执法活动;
3.涉嫌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例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4.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例如非法携带管制刀具、非法携带、使用毒品等。
- 法律依据
-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三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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