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准。
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
-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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