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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