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申请终止探望权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2)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请求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3)实际的操作只能是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情形时,可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绝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然后再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最后由法院来裁定确定。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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