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七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依法审理、判决、执行。且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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