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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