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行为。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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