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购房,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那该房产就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购房,支付了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返还房贷,那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支付另一方参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的折价款;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为了结婚,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一家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长阅所致力于以中国智慧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主要服务领域为企业家刑事辩护、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和企业经营法律保障。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