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可以单方提离婚吗

2024-02-21 来源:网络 浏览:254次
我国民法典保护婚姻自由,这种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虽然军婚在我国受到特殊保护,但是军嫂向军人方提离婚或者起诉离婚的权利。
行动建议:
1、军嫂想离婚,可以先和军人方协商,协商一致后到军人方所在单位打申请报告,之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女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如果在诉讼中,军人一方不愿意离婚,军人方又不存在重大过错,即如果不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存在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的恶习等法定情形,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报告编号:NO.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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