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并且具有以下情形的会判离: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证据、庭审情况、《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多大关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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