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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