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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