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是若是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或者是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3、如果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并且没有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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