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六、护理费、营养费;
七、其他。
-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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