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仅属于我国学理概念而非立法概念,我国破产法上与之对应的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别除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必须合法并生效;
3.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可以行使别除权,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
-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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