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来证责任。
(二)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自满之日百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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