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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