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非自愿;
2、男女双方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
4、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5、其他情形。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 (二)非双方自愿的;
-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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