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退伙时对未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扣出相应份额,“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不应承担责任。
2、退伙人在退伙时因退伙前的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人被除名退伙或擅自退伙,“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退伙无效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对外承担连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退伙,但却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等原因导致退伙无效,与合伙人入伙无效的道理一样,退伙人“对外”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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