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海域使用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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