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六百八十六条
-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第六百八十七条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第六百八十八条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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