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 法律依据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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