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且直接抚养的一方存在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等不适合再抚养相关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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