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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