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自愿参加,承认工会章程;
2、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建立劳动关系;
4、劳动者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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