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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