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审判人员的数量多,并且没有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所以,一般地说,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都交给基层法院承担是比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同时,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重大涉外案件;
-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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