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一)汇票、本票、支票;
- (二)债券、存款单;
- (三)仓单、提单;
-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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