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罚款:
1)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另,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责令停止销售。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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