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进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6.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一家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长阅所致力于以中国智慧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主要服务领域为企业家刑事辩护、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和企业经营法律保障。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