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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