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肢体关节、肌键损伤、手、足骨骨折等均为轻伤。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第五条
- 5.1.3轻伤一级
-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以上。
-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 h)脊髓挫裂伤。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第五条
- 5.1.4轻伤二级
-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 d)颅骨骨折。
-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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