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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