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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