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赡养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但并不包括配偶的父母,即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
- 法律依据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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