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以看出,离婚冷静期只是一个时间限制,让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有一个考虑,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男女双方还是坚决要离婚的,就可以离掉,双方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领取离婚证。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就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离婚请求被撤回后,就离不掉的,只能再次提出离婚申请,或者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作出相应的判决。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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